“中古欧洲史(..)”!
第二节
教士之腐败
吾人而欲明白异端之所由起,不能略述当时教会之腐败情形。异端之兴起,始于十二世纪,卒酿成十六世纪新教革命之举。至于托钵僧(Friar)之兴起,亦可谓渊源于教士之腐败。并可征当日教会改革之必要。
第一,当时教会中有卖官鬻爵之弊,根深蒂固,牢不可破,故Innocent第三有不可救药之言,此层前已述及之。凡得有力戚友之援引者,则虽无知之少年,亦有被选为主教及住持者。封建诸侯每视主教教区及寺院为其幼子维持生活之机关,至于长子则本有诸侯之封土可传也。主教与住持之生活,实与世俗之诸侯无异。如教士而好武也,则尽可召募军队以凌辱四邻,与当时好勇斗狠之诸侯,绝无区别。
除卖官鬻爵及生活腐败以外,教会中尚有种种不德之处足以使教会之名誉,日形堕落。当十二、十三两世纪时,为教皇者类多善人而具有政治才力者,一心以提高教会之声誉为事。然教皇法院之法官,则享有腐败之盛名。当时人均以为教皇法院视贿赂之多寡为断定曲直之标准。故富人无不胜之诉,而贫民则每有败诉之虞。主教法院之压抑教徒,亦复如此,盖主教之收入,罚金居其大部分也。故每有一人同时被法院数处所传者,势难遍到,则法院必因其不能到庭而处以罚金之罪。
至于牧师之不德,亦正不亚于主教。据宗教大会之议决案观之,则知牧师每有将其住室改为商铺以售酒者。而且为教徒行各种应行仪节时——如浸礼、忏悔礼、婚礼、葬礼等——每征收用费以增加其收入。
十二世纪之修道士,除少数人外亦皆不能补世俗教士之缺点。不但不能以身作则,教训人民;其道德之堕落与声名之狼藉,正与主教及牧师无异。唯当十二世纪时已有新设之修道士团体以实行改革为目的。
教士之自私及其堕落,当时之纪载多道及之——如教皇之信札,圣人如St.Bernard辈之劝告,宗教大会之议决案,及诗人之吟咏等。对于教士之不公正、贪婪及不顾职务诸恶行,无不一致痛骂之。St.Bernard曾言曰:“在教士之中,尔能告余有谁能不以勒索教徒之金钱而以减除若辈之罪恶为务者乎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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